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负责有关会议组织工作;掌握、反映机关和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各项工作的主要或重要情况;负责有关文件起草,编发信息、简报;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机要文电;负责有关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装备物资、财务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装备计划、财务预决算编报及机关保卫、绿化、后勤服务、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当地党委管理辖区内基层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成员,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建设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考核;负责学历教育的组织工作,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协助市院搞好对基层检察院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理机关的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的劳动工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办理机关和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治部内设法警支队
政治部是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办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以及延长羁押期限审批、不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工作;负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工作中疑难案件或问题的请示。
(四)公诉处
负责办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应由分院办理的各类上诉、抗诉的刑事犯罪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办理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的申诉案件和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的复议、复核案件;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公诉、刑事审判监督业务进行指导,办理其工作中疑难案件或问题的请示。
(五)职务犯罪侦查局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承担案件协查工作;承办市院交办的案件;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指导。协办、参办、领办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对跨区县的案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辖区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备案备查材料的审查和有关信息的掌握、管理;承办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疑难案件或问题的请示。
(六)职务犯罪预防处
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对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问题请示。
(七)监所检察处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抗诉、申诉案件及监外执行等五种人员与监管场所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等进行监督;对所辖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工作中疑难案件或问题的请示。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所辖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受理单位和公民的举报、报案、控告和申诉,并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依法查办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刑事赔偿工作;对所辖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检察技术处
直接受理承办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或对有关鉴定进行审查、复核或重新鉴定;对所辖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在管辖范围内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承担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辖区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机关与所辖基层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在遵守与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管辖权限内的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机关党委
负责分院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