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4.10.20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简称“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排查整治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排查整治的内容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重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宅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善,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方法及要求
    (一)属上述排查整治范围的单位,应当于10月30日前自查整改完毕。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日至11月10日对上述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10日至11月20日组织检查,进一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将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拒绝、阻碍排查整治工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排查整治举报电话:市:67315555,区:7923077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