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通报 

发布时间:2004.11.10  

   
    火灾事故通报

    1、2004年5月6日14时许,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下坝街原植物油厂宿舍楼三单元三楼蔡泽安家,因使用电烤火箱取暖不慎引起火灾,烧毁家里的空调、电视、冰箱、沙发等家具,烧毁建筑面积51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9000元。
    2、2004年5月7日21时许,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何怀忠家因其母亲阮忠银焚烧柴草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房屋7间,烧毁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造成3户8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
    3、2004年5月17日13时30分,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南溪村四组村民吴万宪家因电气短路引起火灾,3户6人受灾,烧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7000元。
    4、2004年9月18日17时50分,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牛郎村五组(小地名蔡家沟)田景文家因田景涛的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4间,烧毁建筑面积240平方米,8户村民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5000元。
    5、2004年9月18时23时许,重庆市黔江区沙坝乡十字村二组村民邓文元家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烧毁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
    6、2004年10月22日14时50分,重庆市黔江民族中学校科技楼四楼高中三年级女生宿舍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748元。火灾原因在调查之中。

    火灾隐患通报
    一、重庆市商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民族风情渡假村火灾隐患情况
    2004年10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对重庆市商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民族风情渡假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7月开始对该渡假村进行装修;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又擅自于2004年9月下旬开始对外营业。前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04年10月14日向重庆市商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黔江公消限字[2004]第010号),责令其在2004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
    由于该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导致该渡假村产生了如下火灾隐患:(一)墙壁和吊顶都大量采用木材等可燃材料,耐火等级不足二级;(二)每层的安全出口都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数量都不足;(三)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数量严重不足;(四)无室内(外)消防给水;(五)该渡假村与牛背岛森林毗连,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威胁森林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