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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管理办法
 

黔江府发[2005]67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5]1)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江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区招商局,以下简称区招商办)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与服务。

第三条  招商引资是指黔江区(境)外企业(投资者)在区境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融资等方式投资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

以下五类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政府财政担保且要归还的借贷款项目;

()市政府列入规划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在黔江投资的项目;

()用国有资产(含街道、乡镇、区直部门自行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引进的项目(有增值的,增值部分应认定是招商引资)以及房地产项目中的回购部分;

()娱乐业及商贸流通业中固定资产不足50万元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应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品牌效益和科技含量,增强引进项目的竞争力。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黔江产业布局和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收集、整理、策划、论证由各街道、镇乡、区直各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定期向区招商办报送项目资料,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黔江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管理并对外发布。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审核。凡在黔江区境内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招商办(正阳工业园区项目除外)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按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条件。以单位投资强度(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量)、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相关标准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供地条件。

城市规划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详规执行。

正阳工业园区: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按园区政策执行。

舟白、正阳及三个办事处非城市规划区域,中心镇、十强镇: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容积率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乡镇:投资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率和外来资金的到位率,防止圈地不投资,引进项目单位应当深入调查外来客商或企业的实力和资信度。在签订项目投资正式合同中还应明确投资完成时限,努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对黔江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按程序审批后明确项目的准入条件及优惠政策。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谈判。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洽谈工作由各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正式协议,应报区招商办、法制办审核,项目谈判备忘录、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报区招商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由各街道、乡镇、区直各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统计报表应按时报送区招商办。

第三章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区直各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项目策划、论证;

()积极向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并寻求合作对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年度单项考核,只奖不惩,区招商办每年制定考核细则。区政府在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个人。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凡引进区(境)外投资者(企业)在区内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上,投资其它领域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到位总额的不同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交通、能源和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按3‰计奖;

()农业产业化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按7‰计奖;

()工业、商贸、旅游项目,按5‰计奖;

()引进咨询服务业或从黔江区外介绍引进公司在黔设立总部或结算中心,以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税基计算时间以企业第一次纳税起一周年为止);

()引进外来投资企业租赁黔江区企业,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按5%一次性奖励(税基计算时间以企业纳税年度计算);

引进捐赠、援建为非政府组织的无偿资金达20万元以上,按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有偿低息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引进重庆市工业50强以上企业及市级重点商贸企业落户黔江,按有关奖励标准上浮50%计奖。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确认。

()境外资金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按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境内区外资金以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为准;

()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全新设备以认定价值为准;

()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额为准;

()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流动资金不列入到位资金计算)。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程序。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引资项目竣工投入运营或项目实施完毕后,填写《黔江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黔江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凡招商引资工作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的,其奖金的分配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负责,分配方案报区招商办备案,原则上按项目引荐人(包括提供项目信息、引荐客商、委托招商代理人)70%,项目服务单位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区监察局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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