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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 长:杨 炼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方林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总收入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种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查意见;监督管理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内各部门以及跨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管理全区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无公害标志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环保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环保机构的环保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23-7922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