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督发[2007]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区第三季度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区政府督查室将于近日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重点督查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对水陆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进行督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如实登记,落实整改措施,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区安监局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区经委负责对冶炼、建材、电力、天然气等行业进行检查;区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按施工项目所属类型分别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区贸易局负责对石油、液化气储存、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区交警支队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区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及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国、省、县、乡道公路隐患和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检查;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其消防安全隐患由区消防支队负责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由区国土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检查;容易发生雷击自然灾害的人员流动场所由区气象局负责检查。
(三)各街道镇乡、区级相关部门要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组织检查组,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整改落实。
(四)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将进行督查并通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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