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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http://www.qianjiang.gov.cn   2008年8月11日

 

黔江府发〔200849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使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建立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2008年完成全区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2009年将住房保障扩大到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1.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区国土房管局成立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负责对应保对象的核准、退出的确定,负责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廉租住房的管理。

2.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3.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租金补贴为主逐步向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过渡。对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以外的应保对象一律实行租金补贴,2008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今后根据市场情况,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对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一是逐步将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管理,采取三种模式改造现有的政府公有危旧住房,即:由廉租办直接投入修建廉租住房;由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还建原有住房面积和无偿配建总面积5%的房屋作廉租住房统一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商品住房,但必须还建原有住房面积和无偿配建总面积10%的房屋作廉租住房统一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总面积10%配建廉租住房,由廉租办代政府以成本价(由廉租办汇同财政部门根据每个项目的建设投入情况确定,以下等同)购回作廉租住房统一管理。三是新建商品房,应当按上级规定配建廉租住房,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5.积极做好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保障工作。对现已居住在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中的应保对象一律实行租金核减,对老、弱、病、残和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的应保对象优先享受实物配租。

    6.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二是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上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在每年的430前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组织落实到位,拔付到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四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情况送财政部门,同时报区政府。

(二)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区建委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区建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供应对象的确定办法、申购程序、回购办法以及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套型比例,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及产权产籍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限制性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必须明确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迁居、重大疾病及各种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税和补交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X建筑面积);三是经济适用住房禁止设立抵押;四是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限制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系限制性产权,产权登记部门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上述四项限制性规定载入房地产证书。

(三)改善农民工和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1.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是强化用工单位责任。农民工住房问题本着“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不能提供的每月向农民工给予30/人的租房补贴。二是积极探索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凡与农民工建立正式劳务关系,用工在一年(含一年)以上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按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5%缴存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承担50%。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比例,但不得超过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20%。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2.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通过实施城镇危旧房改造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要将集中成片危旧房列入旧城改造工程,参照渝府发〔200836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改造难度大的区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相应配套优惠政策。

(四)加强商品房开发管理,稳定区域房价

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控制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套数的70%以上,确保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应。相关部门要从房地产开发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到后期房屋管理各个环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

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和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实行税费减免,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的供给,税收部门做好税收的减免,各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建委、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黔江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下设廉租住房工作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国土房管局在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工作;区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区财政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住房保障制度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负责对应保对象申请的调查核实、审查,并在所在居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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