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发〔2008〕5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要求,给合我区实际,现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从原来的1400元/人.年提高到1700元/人.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并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