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08〕17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黔江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黔江,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责任制度,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2012年内要重点推进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二是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四是鼓励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五是倡导和完善“代理家长”制;六是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
二、切实采取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实事
(一)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中学教育,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发挥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主导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逐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生电子档案资料库。
(二)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设施的规划建设,搞好安全防护设置建设,确保安全使用。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中逐步增加适宜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
(三)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农村基层组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
(四)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知识水平,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基本情况,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逐步建立驻村民警“留守儿童”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六)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校园周边游戏室、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把加强网吧管理和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纳入为未成年人办实事目标,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及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力度,强化家长责任意识,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审批,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推行完善有效的社会关爱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
三、逐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工作责任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体系。
各街道、镇乡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
(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当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挥区政府妇儿工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由区政府妇儿工委总牵头协调,每年要有工作计划,有督促,有检查,突出重点,争取每年取得新进展。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务,并认真实施。
(四)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机制。区政府每年对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终检查考核,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