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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办发〔2008〕17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我区不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文件精神,现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打非办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二是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调整打非办责任机构
黔江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区公安局调整到区安监局,从2008年9月1日起由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打非办”全面工作。请区公安局和安监局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确保在交接期间不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区安监局要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打非”监督工作,并依法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三、切实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是区公安局要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监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对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区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应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行为人依法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