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繁体版
   黔江今日天气: 缃戠珯杩佺Щ鍏憡 var t=5 setInterval("testTime()",1000); //鍚姩1绉掑畾鏃? function testTime() { if(t == 0) location = "http://www.weather.com.cn"; t--; // 璁℃暟鍣ㄩ掑噺 } 灏婃暚鐨勯棶澶╃綉鐢ㄦ埛鎮ㄥソ锛屾劅璋㈡偍闀挎湡浠ユ潵瀵归棶澶╃綉鐨勬敮鎸佸拰鍏虫锛岄棶澶╃綉涓鐩翠粠浜嬩笓涓氱殑缃戠粶姘旇薄鏈嶅姟锛屼负鐢ㄦ埛鎻愪緵2500澶氫釜鍥藉唴鍩庡競锛屽皢杩?000涓浗澶栧煄甯傜殑澶╂皵棰勬姤淇℃伅銆?/p> 涓轰簡鑳藉鏇村ソ鐨勪负骞垮ぇ缃戞皯鏈嬪弸鏈嶅姟锛屾彁渚涘寘鎷疄鍐点侀鎶ャ佽祫璁瓑鍦ㄥ唴鐨勬洿鍏ㄩ潰鏇翠笓涓氱殑缃戠粶姘旇薄鏈嶅姟锛屸滈棶澶╃綉鈥濆喅瀹氬崌绾ф敼鐗堜负鈥滀腑鍥藉ぉ姘旂綉鈥濓紝鍦ㄨ繖閲屾垜浠啀娆℃劅璋㈡偍闀夸箙浠ユ潵瀵规垜浠殑鏀寔鍜屼俊浠伙紝鎴戜滑浼氭妸缃戠粶姘旇薄鏈嶅姟浜嬩笟鍋氬緱鏇村ソ銆傛湡寰呮偍鐨勫弬涓庡拰鍏虫敞锛佽阿璋紒 5绉掑悗灏嗚烦杞埌涓浗澶╂皵缃戦〉闈紝濡傛灉娌℃湁璺宠浆锛岃鐩存帴鐐瑰嚮璺宠浆

关于清理整顿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的通告
http://www.qianjiang.gov.cn   2008年9月24日

 

黔江府通〔20088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杜绝殡葬违规行为,积极稳步推进全区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殡葬违规行为包括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等。活人墓是为活人修建的坟墓;超标准大墓是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坟墓;非法墓地是未经国土房管、规划、殡葬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占用耕地、林地或荒山瘠地用于集中安葬尸体的墓地。

二、 坚决杜绝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活人墓必须无条件拆除;超标准大墓要整改到规定标准;非法墓地坚决予以取缔。

三、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殡葬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只作本村(居委)居民死亡后的安葬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

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拆除活人墓、整改超标准大墓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取缔非法墓地由区非法墓地清理整改综合执法队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

五、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安葬在公墓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为丧家提供墓穴用地。对在禁葬区内私自进行墓地交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经营花圈、寿衣、棺材、香钱纸烛、墓碑等丧葬用品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从事墓碑加工应到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

七、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阅览次数:721次)    【  】 【关闭】   

网站链接: 
主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本网站版权所有:重庆市黔江区信息中心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 邮政编码:409000 E-mail:qjqzxx@163.com
建议分辨率设置:1024×768,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6003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