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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通〔2008〕8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杜绝殡葬违规行为,积极稳步推进全区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殡葬违规行为包括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等。活人墓是为活人修建的坟墓;超标准大墓是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坟墓;非法墓地是未经国土房管、规划、殡葬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占用耕地、林地或荒山瘠地用于集中安葬尸体的墓地。
二、 坚决杜绝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非法墓地。活人墓必须无条件拆除;超标准大墓要整改到规定标准;非法墓地坚决予以取缔。
三、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殡葬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只作本村(居委)居民死亡后的安葬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
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拆除活人墓、整改超标准大墓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取缔非法墓地由区非法墓地清理整改综合执法队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
五、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安葬在公墓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为丧家提供墓穴用地。对在禁葬区内私自进行墓地交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经营花圈、寿衣、棺材、香钱纸烛、墓碑等丧葬用品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从事墓碑加工应到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
七、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