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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建发〔2008〕81号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混凝土实行商品化供应,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建设工期的重要途径,对于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按照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 起,在我区建设领域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积极响应,切实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为改善建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做出新的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实施范围
(一)2008年11月1日起,城区(含新城区和工业园区)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作业;城区在建工程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2009年1月1日起,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从2008年10月1日起,要将商品混凝土纳入施工图设计,同时将商品混凝土价格计入工程预算中去。
二、关于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要求
(一)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检查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商品混凝土联合进行验收,应注意检查、核对出厂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上会签。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取样检验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重庆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DBJ50-038-2005)的相关规定进行。交货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在现场监理(建设方现场代表)见证下,在交货地点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试块应经抽样人员现场进行标记,在抽样各方共同确定的养护地点进行标准养护,并按规定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其检测值作为商品混凝土合格与否的评定依据。
(四)当坍落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如因混凝土坍落度过小,不利于泵送,应加泵送剂和少量水予以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如生产企业有明确要求的,其掺量应符合生产企业的要求。严禁施工企业随意在商品混凝土中加入生水以增大混凝土坍落度,以免酿成质量事故。
三、区建委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定价。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凡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工程,由区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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