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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外资政策(共2条)

日期:2023-09-11

1. 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2. 加大外资财政奖励支持。从2023年开始,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按照同一方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以上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

执行期限:2022年9月20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924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