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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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3102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30

 

 

黔江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目标: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二条  总体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坚持立足区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四条  黔江区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黔江区补充药物目录组成。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办法,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防治用药,并与公立医院用药相衔接,依照基层推荐、专家评估、逐级审批的程序,研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黔江区补充药物目录。

第六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国家现行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与配送

 

第七条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公开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联合体,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集中网上公开采购基本药物。原则上每年采购一次,每次采购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一)委托授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向联合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联合体代理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联合体日常办事机构职责。

(二)推荐配送企业。由联合体召集各成员单位,在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下,从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布的具备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中,采用投票方式推荐5-10家配送企业,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配送。推荐的配送企业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重庆药品交易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挂网基本药物的生产企业,从联合体推荐的配送企业名单中选择2-4家配送企业,委托其负责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配送。

(四)联合体组织筛选基本药物生产厂家。联合体组织区内专家,从重庆药品交易所挂网的基本药物中,按照一品规一厂家和价格较低者优先、符合用药习惯者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生产企业优先的原则,合理筛选基本药物生产厂家。筛选过程在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五)联合体与生产厂家进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联合体建立内部议价机制,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在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价及挂牌限价的基础上,与生产厂家进行价格谈判,尽力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六)签订基本药物买、卖、配三方合同。联合体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签订买、卖、配三方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成交价、采购数量(或供货区域)、供货时间地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到期未签新合同则自动延续。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基本药物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向生产厂家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订单。提交采购订单的次数,一般药品为每月3次,急救、急用药品随时提交。各单位提交采购订单的具体时间要合理安排,以减少费用、方便配送。

(八)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订单后,配送企业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订单一经响应,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自各单位提交订单之时起,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送达。配送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必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或导入批号、效期等信息,进行出库确认。药品配送过程中,配送企业应提供将药品现场搬运入库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在验收当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并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验收时应详细检查配送过程中的储存条件并做好记录,认真填写验收入库清单,建立健全验收入库账目。对配送过程中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药品,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与采购订单不符的药品,破损、近效期(有效期为1年、18个月和18个月以上的药品,验收时的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8个月和12个月)或其它不合格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及时更换,并且不得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造成影响。

(十)药款结算。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款由联合体负责汇缴到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结算中心专用结算账户,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系统进行药款支付。药品交收后,配送企业将发票最迟于次月5日前送达联合体。联合体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票确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款的时间,从收票确认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发生符合重庆药品交易所规定的退货情况的,其药款结算应在该合同应付药款结算之后,实行应收、应付分离和操作流程分离。

第九条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参照联合体采购基本药物的程序和要求,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自行组织基本药物采购,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采购方案应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条件成熟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院,应加入联合体集中采购基本药物。

第十条           村卫生室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代购。

 

第四章                        配备与使用

 

第十一条  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综合医院必须配齐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专科医院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配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应达到2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齐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禁止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配备基本药物,禁止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医疗卫生单位应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零售价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联合体采购的基本药物,应将采购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以采购价作为零售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加价销售。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采购的基本药物,按照价格双控政策执行销售,并报区发改委备案。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渝药交监管委发〔20131号)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医疗卫生单位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基本药物,全部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

第十四条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医疗卫生单位应以改变群众用药习惯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每年开展2次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引导群众自觉使用基本药物,形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以改变医生用药习惯为重点,每年举办《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班2期,对基层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同时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参加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药物制度集中培训及药学骨干集中培训,促进医生逐步养成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习惯。将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学骨干培训的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制度、处方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合理用药和药品超常采购行为及时予以干预,积极构建促进合理用药和廉洁行医的长效机制。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通报单价、采购量列前20位的药品目录,各单位参照目录、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第十七条  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做好基本药物采购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并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定期分析评价基本药物风险,逐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评价长效机制,为工作考核、经费核拨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标准化药房建设,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跟踪,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管理,继续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积极推行基层首诊负责制、片区医生负责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巡回医疗等面向社会、农村、家庭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由坐等服务上门服务的转变。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考核。

(一)考核方式。对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考核一次,由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区卫生局不定期抽查;对村卫生室每月考核一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对配送企业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实施,区卫生局不定期抽查。

(二)考核内容。对医疗卫生单位,重点考核执行基本药物配备规定的情况,执行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情况,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情况,药品采购信息月报制度、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处方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的情况,执行药品采购及结算流程的情况,预防和查处行贿受贿、开单提成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对药品配送企业,重点考核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如药品配送及时率、到货及时率、到货合格率、服务满意度等。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医疗卫生单位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织单位应将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责成限期整改;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要汇总考核结果和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通报,并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年12月,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要汇总每次考核得分,经折算后作为被考核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对配送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对考核中发现的擅自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规避基本药物网上公开采购、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过期失效药品和开单提成、行贿受贿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一)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食药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督。

(二)采取网上监管、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和受理投诉、申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对方案制定、配送企业推荐、专家抽取、药品筛选、价格谈判等关键环节,应进行全程监督。监督过程中,应重点对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价格政策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情况实施监督,纠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典型案件。

(三)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落实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配送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药交监办发〔20123号),加强对基本药物交易、配送、使用、结算等环节的监管,针对交易各方建立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一律记录在案。凡诚信记录较差,并有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行为的配送企业,不得进入下一轮配送企业推荐名单。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3123号)和《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393号),继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励性分配机制和长效性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确保各种新机制良好运行。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建立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收可保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足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并及时补助到位。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和设备网络维护资金,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集中开展基本药物网上公开采购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保支付与报销政策。严格执行医保资金预付、医保费用按月结算等制度。医保资金向医疗卫生单位提前预算1个月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按月审核拨付医疗卫生单位参保人员报销资金,确保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和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创新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加大对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力度,搞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和职务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个人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经济收入挂钩。

第二十七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按照锁定的债务总额,多渠道筹措、落实债务化解资金,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债务化解任务。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区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的管理、采购与配送、配备与使用、宣传与培训、考核与评价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区监察局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工作,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区发改委负责审定和发布基本药物价格,参与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和医保资金预付、医保费用按月结算等制度,参与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助政策,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参与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食药监分局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药品质量抽检工作,参与基本药物执行情况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生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食药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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