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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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黔江府发〔2019〕34号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黔江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国有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益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等区域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鸟鸣音乐、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