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3-00503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3〕85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3-09-12
  • 发布日期 2013-09-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3〕8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区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一些养殖场选址、布局不当,粪污乱堆乱排,部分养殖场严重威胁地表水或地下水质量,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法防止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

    三、实施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区域划分类型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0000羽以上的养鸡场(鸭、鹅)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1.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取缔。

    2.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或整治后达标排放,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取缔。

    3.适度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在畜禽适度养殖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2)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3)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全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场镇规划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小南海市级自然保护区、武陵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神龟峡核心景区;仰头山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和重要景点;

    (5)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全区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机关文教区、人口集中区、医疗区),主城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方向2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方向2公里内;

    (6)其他区域:武陵山机场及其周边划定区域;生态林(绿)地、公共绿地、公园、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武陵山机场路、渝湘高速公路、渝怀铁路等交通干道两旁100米范围内;未列但受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区环保部门要在摸底核查基础上,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关、停、转、迁。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武陵山机场计划用地区、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城西、城东、城南、正阳、舟白、冯家街道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各乡镇中心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2)区境内的阿蓬江、太极河、九曲河、段溪河、马喇河、金溪河流沿岸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运输堰渠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小南海、武陵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神龟峡核心景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仰头山森林公园核心景区和重要景点以外的其它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上述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范围以外,可原则作为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在适度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5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止养殖区现有规模化养殖场2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在2013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2014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规模化以下的养殖场在2015年前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2016前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要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不得扩大饲养规模,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

    (二)畜禽养殖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3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0000羽规模以上的鸡(鸭、鹅)养殖场在2015年底的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2016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养殖适度养殖区

    适度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适度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3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lO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0000羽规模以上的鸡(鸭、鹅)养殖场在2016年底的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晚于2017年底。

    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关停或搬迁。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六、责任分解

    (一)区畜牧兽医局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负责起草我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发展规模,根据环境容量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

    3.负责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布局、规模养殖场的建场规划,牵头执行黔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4.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5.负责牵头实施非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工作;

    6.负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非禁养区规模以下、污染较大的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监管和执法工作;

    7.负责查处使用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等违法行为。

    (二)区农委

    1.负责比选出切合我区实际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及方案,分类指导,确保治污设施项目经济适用,治污效果满足环保要求;

    2.负责加大散户养殖户用沼气池建设,尽量满足粪污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3.负责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技术,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

    (三)区环保局

    1.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监管和执法工作;

    2.负责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清理并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四)区市政园林局

    1.负责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工作;

    2.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收集,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行为。

    (五)区水务局

    负责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设置的审查,对网箱养殖、网栏养殖进行监督管理。

    (六)区财政局

    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七)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八)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加强整治区域的巡查,强化监管,防止反弹;

    3.负责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要加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区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制定补偿政策,严格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单位要尽快制定我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财政资金补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各街道、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财力,将治理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或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整治资金,扶持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养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给予经济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区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种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监测工作,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污染防治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直接将养殖畜禽产生的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畜禽养殖业主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四)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区委督导巡查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