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1-00074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1〕22号
  •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行政法规
  • 成文日期 2021-04-12
  • 发布日期 2021-04-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122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区政府区长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根据本规则具体负责复议案件审理、复议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三条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等工作。

第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司法局报请区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区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行政行为是依据区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四)其他必须提请区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区长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副区长作出决定。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的其他复议案件,区长委托区政府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区长处理。

第六条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咨询;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依法组织调解;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延长复议期限;

(五)接受、提出、转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区政府有权处理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区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九)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区政府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区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办理因不服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二)指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健全完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十四)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第七条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条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置接待室、听证室、审理室、调解和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区司法局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受理点、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不断畅通行政复议受案渠道。

第十条 区司法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并制作受理通知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区政府受理的,由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告知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立案人员制作一次性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立案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信函的,由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定中止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有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司法局局长审查或主持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查意见。

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报区司法局局长同意后,召开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议听取咨询意见,作为审查意见的参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区司法局局长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七条 经区司法局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决定的复议案件,区司法局应当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区长、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区长审查决定,区长、分管行政复议机构的副区长于接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同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情况报送区司法局。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以约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区司法局以区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二)对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区司法局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区司法局。

第二十三条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区司法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区司法局统一印制,并采取便捷方式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区司法局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区司法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经有权监督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媒体视角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