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0〕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区政府决定将城区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12.8km²,即城东街道的南海城居委、石城居委、文汇居委、下坝居委、官坝居委,城南街道的沙坝居委、三台山社区,城西街道的水井湾居委、西山居委,舟白街道重庆市旅游职业学院片区(黔江河峡谷—武陵路—学府二路—正舟路闭合区域),舟白街道武陵山居委5、6、7组部分区域(武陵大道—学府二路—正舟大道—机场路闭合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具体禁燃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黔江府通﹝2018﹞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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