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黔江府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已经五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为了规范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科目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一)价值补偿: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二)损失补偿: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三)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补偿标准
全区实行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附 件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
及单项补偿标准
|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 |
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住宅 |
简装修:350(含)元/平方米 中装修:450(含)元/平方米 精装修:500(含)元/平方米 |
1.装修标准:简装修为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中装修为房屋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精装修为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进行了吊顶和造型等; 2.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3.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本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按照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3 |
附 属 设 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表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 |
/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奖励,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各征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统筹兼顾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30000元/户 |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13元/平方米·月。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3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