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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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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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东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547

各渝东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渝东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东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渝东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发生在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内(以下简称渝东南区县)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举报奖励由举报线索所在地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认定和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表现,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现场接待举报的时间、地点等。对现场接访、其他方式收到的举报线索由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引导或帮助举报人录入举报系统。

全市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打非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举报内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行为。

第七条为提高社会群众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非法金融活动防控在萌芽状态,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线索风险所在地牵头处置部门对线索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明确是否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线索真实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照涉非风险调查“九步法”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以半年为周期,兑现奖励政策。

第十条奖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等价服务、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四类八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经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且按“九步法”交办有关部门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议”方式确定。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需行政机关介入处置整改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的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的奖励。

举报线索符合本款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的排查、监测线索,不适用于常规奖励、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岗位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举报线索的,经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且交办有关单位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相关单位。

(四)实物鼓励。对于积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收集并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渝东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渝东南各区县原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渝东南各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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