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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三举措”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诊所管理

日期:2020-06-12

一是强化定点机构资格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因合并、分立、注销以及被吊销、撤销相关证件的,其医保定点资格自动取消。二是规范定点机构日常管理。医保个人账户只能为本人和亲属购买具有特定标志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中药饮片费用,其他商品不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进销存软件与医保接口无缝对接,实现医保信息系统与药店收费系统实时结算,数据同步上传。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进销存信息化管理、进销存台账数据未与医保系统对接或对接后数据不一致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或不再签订定点服务协议。通过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网络结算、暂停协议(资格)、解除(取消)协议(资格)处理。(通讯员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