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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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项 |
检查内容 |
监管对象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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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情况的检查 |
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
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招牌设置人,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的设置人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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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条件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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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停车场情况的检查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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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专用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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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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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场停车数据接入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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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场备案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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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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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道路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项目的检查 |
6.检查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是否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恢复通行。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申请人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申请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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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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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检查 |
对经审查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 |
检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等强制性内容是否按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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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 |
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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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市公园的检查 |
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举办者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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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活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
1.检查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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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主体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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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市环卫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检查 |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单位,城市公厕管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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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厕的检查 |
检查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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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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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城市供水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经批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实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人,供水工程建设的申请人以及供水单位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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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查供水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经审查的城市供水建设方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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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报批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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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对经批准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期限、用途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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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
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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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检查 |
1.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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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检查 |
1.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