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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6-0003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4-10
  • 发布日期 2026-04-10
  • 文件标题 2026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2026年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更新)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项

检查内容

监管对象

法律依据

1

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情况的检查

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2.检查临时户外广告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3.检查是否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4.检查户外招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条件设置。
5.检查户外招牌的数量、大小、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户外广告招牌是否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影响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等情形。

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招牌设置人,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的设置人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条件设置。
2.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
3.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的固定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4.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影响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等情形。
5.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是否允许特别程序申请
是否

2

对停车场情况的检查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2.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检查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是否经批准。
3.检查是否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保持坚实、平整。
4.检查是否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
5.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对城市专用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2.检查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是否经批准。
3.检查是否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保持坚实、平整。
4.检查是否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
5.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对城市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
2.检查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是否经过批准。
3.检查是否进行地面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
4.检查是否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
5.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的。

对停车场停车数据接入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

对停车场备案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对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2.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检查是否有拒绝接受车辆停放的情况。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3

对城市道路设施情况的检查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项目的检查

  1. 检查是否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3.检查挖掘现场是否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5.检查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是否保持规范、整洁。

6.检查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是否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恢复通行。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申请人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申请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
2.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检查是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停车,并悬挂明显标志。

4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检查

对经审查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

检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等强制性内容是否按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

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对城市公园的检查

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举办者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6

对生活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1.检查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2.检查管理责任人是否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主体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
2.检查是否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以撒生活垃圾。
3.检查是否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4.检查是否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
5.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停业、歇业。
6.检查是否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7.检查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是否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是否建立、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8.检查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建立或者记录管理台账,是否擅自处理市外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7

对城市环卫设施情况的检查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单位,城市公厕管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城市公厕的检查

检查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检查存放时间是否超过二十四小时。

8

对城市供水设施情况的检查

对经批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实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2.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实施。
3.是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人,供水工程建设的申请人以及供水单位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对经审查供水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经审查的城市供水建设方案实施。
2.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时序实施建设。

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报批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
2.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停水作业方案及应急保障预案实施停水作业。

9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对经批准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期限、用途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2.检查是否按照施工方案或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做好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保护措施。
3.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检查是否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施工结束后是否恢复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0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擅自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6.检查建筑工地进出口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是否硬化,是否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是否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
7.检查建筑工地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是否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8.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检查

1.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2.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行为。
3.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运输过程中实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
4.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
5.检查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
6.检查在城市道路上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是否密闭运输,是否造成建筑垃圾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
7.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检查

1.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2.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3.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
4.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口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是否硬化,是否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5.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在林地范围内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6.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范围内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7.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存在建筑垃圾消纳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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