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
您当前的位置: 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4-0006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3-27
  • 发布日期 2024-03-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1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16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216号

当事人姓名:任 * *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13************550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彭水**********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1组288号(天生湖·万丽城)6幢2-8-2改、扩建房屋如下:顶楼擅自改、扩建房屋29.67平方米(套内面积23.74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2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2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4)字第(咨询)20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的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245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450元/平方米*23.74平方米=58163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桓               联系电话: 18996959017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