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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3-0002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3-22
  • 发布日期 2023-03-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4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4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4号

当事人姓名:余 *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35***********817

当事人姓名:万 * *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35***********044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                    

      现查明,你户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141幢1-2改、扩建房屋如下:改、扩建房屋3.12平方米(套内面积:2.5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014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房屋按照该户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计算。该户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6420.19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5平方米*6420.19元/平方米=16050.48元。

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杨桓          联系电话: 18996959017 

联系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