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3-22
  • 发布日期 2023-03-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6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3〕016号

当事人姓名: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002************614

住址: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中央公园城小区C10幢1单元5-1改、扩建房屋如下:一、改、扩建房屋共4.27平方米(套内面积3.42平方米)。二、露台搭建阳光雨篷共18.74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存量房居间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房屋安全质量承诺书、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2)字第(咨询)15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59、61、63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洋房评估单价:245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3.42平方米*2450元/平方米=8379元。

二、露台搭建阳光雨篷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该阳光雨篷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9.37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2)字第(咨询)15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59、61、63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阳光雨篷评估单价:1210元/平方米(投影面积)。处没收违法收入:9.37平方米*1210元/平方米=11337.7元。 

二项共计:19716.7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杨桓            联系电话: 18996959017

联系地址: 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