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5〕069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管罚决〔2025〕069号
谢**(身份证号码:512******76):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2月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中科·中央公园城A12幢2号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2.房产证复印件;
3.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
4.现场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违法建设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先告字〔2025〕06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听告字〔2025〕069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搭建构筑物处没收违法收入。该构筑物违建面积为16.98平方米。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评估单价为770.61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770.61元/平方米×16.98平方米=13084.96元(大写:壹万叁仟零捌拾肆元玖角陆分)。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履行处罚决定。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本机关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联 系 人:黄河 联系电话:023-79224649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