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6〕005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管罚决〔2026〕005号
冉**(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76)、
倪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02X):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21年12月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恒大名都1幢3单元102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2.房产证复印件;
3.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
4.现场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违法建设照片。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先告字〔2026〕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听告字〔2026〕005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搭建雨棚处没收违法收入。该雨棚违建面积为2.4平方米。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评估单价为78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780元/平方米×2.4平方米=1872元(大写:壹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二、对搭建阳光房处没收违法收入。该阳光房违建面积为12平方米。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评估单价为219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2190元/平方米×12平方米=26280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没收违法收入:28152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你们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履行处罚决定。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本机关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联 系 人:黄河 联系电话:023-79224649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