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6〕117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管罚决〔2026〕117号
当事人姓名:葛*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2**************0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黎水镇*******。
当事人姓名:何*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3***************2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们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大通悦府小区3幢9-1擅自扩建阳台2.4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
4.现场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违法建设照片;
2026年8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先告〔2026〕117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收到文书后明确提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们擅自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葛藤、何澈擅自扩建的阳台没收违法收入。按相关计算规范,以0.96平方米计入违建面积。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房屋评估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800元/平方米×0.96平方米=4608元(肆仟陆佰零捌元整)。
你们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履行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联 系 人:戴欢欢 联系电话:18996956739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