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6〕113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管罚决〔2026〕113号
当事人姓名: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00************0 住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大通悦府小区1幢14-4擅自扩建阳台2.2平方米;擅自扩建房屋0.8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
4.现场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违法建设照片。
2026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先告〔2026〕1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管罚听证告〔2026〕11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李才建擅自扩建的阳台没收违法收入。按相关计算规范,以0.88平方米计入违建面积。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房屋评估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800元/平方米×0.88平方米=4224元(肆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2.对李才建擅自扩建的房屋没收违法收入。按相关计算规范,以0.68平方米计入违建面积。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咨询后,按估价咨询价格计算违法收入。房屋评估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4800元/平方米×0.68平方米=3264元(叁仟贰佰陆拾肆元整)。
以上两项金额合计为7488元(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室履行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联 系 人:戴欢欢 联系电话:18996956739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