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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1-00091
  • 发文字号 黔江城市管理发〔2021〕31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6-22
  • 发布日期 2021-07-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挖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挖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城市管理发〔2021〕31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挖掘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道路挖掘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工作提出的“一个尊重、五个统筹”总体要求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全面提升城区道路挖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做到审批高效、监管有力、施工有序、修复统一、质量达标,确保道路完整畅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强计划统筹

城区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做到同步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铺设要求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各管线单位铺设要求,结合年度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养)计划,拟定年度道路开挖初步计划,会同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可实施性研究,确定开挖计划,统筹相关管线建设单位同步施工。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道路开挖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指导书面意见及其他法定有效资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严格控制挖掘施工范围、工期。申请事项涉及架空层、桥隧结构、防雷等安全因素隐患情形的,须提供市政设施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并附专家组、主管部门评审意见;涉及过街等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形,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未列入年度开挖计划的,一般不予受理审批,统筹纳入下次开挖计划。

(二)申请城市道路开挖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摸清地下结构及管线布局,地下情况不明的,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勘测,并向我局提交开挖范围内的地下管网调查资料和可行性实施报告。申请单位上报的资料不全、地下管线布局不明、设计施工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的,一般不予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施工的,须报请区政府同意。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四)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方的燃气、电力、通讯、自来水等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开挖城区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应急、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备,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占道挖掘涉及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依法办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手续。

四、规范施工管理

(一)经批准占道开挖的工程项目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工期公示牌或文明施工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挖掘起止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姓名、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规范施工,实施围蔽作业,并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围挡规范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或予以拆除。

(三)在施工过程中,各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水电气讯等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作业标准进行施工(如埋设深度、间距等),挖掘施工与地下管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与管线产权单位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坚决杜绝开挖过程中因水、电、燃气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通讯中断事故。施工过程中遇突发状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迅速组织处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开挖施工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现场周边多余杂物必须一次性清除到位,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巡查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许可的地点、范围、时间等内容实施占用挖掘,不服从区城市管理局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所作出的变更占用挖掘许可或者取消许可决定的或其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竣工阶段,施工单位须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该单位立即修复,不修复由区城市管理局组织修复,该单位纳入黑名单不再进行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并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城市道路挖掘项目验收通过后,开始计算为期一年的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因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占用挖掘单位进行修复,不修复的该单位纳入黑名单,不再进行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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