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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080
  • 发文字号 黔财采〔2020〕77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0-05-15
  • 发布日期 2021-04-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0〕77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0〕77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新城公共服务中心

当事人: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区交易中心

地址: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当事人: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家镇渔田村1组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小区阳光花园龙腾居B幢6层1-3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黔龙街165号

  当事人: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113号

当事人: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物流南路区交易中心二楼

当事人: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物流南路

当事人: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

当事人:重庆嵘佳森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1号金易E世界5幢24-办公14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大十字购物广场

当事人: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西路北段109号、183号

当事人: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路117号七号楼底层

当事人: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A区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物流南路7幢

当事人:重庆捷翠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村10、12、14号

当事人:重庆城市后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黔龙街165号

当事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

当事人: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1号墨香楼第三层

当事人: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黔龙花园龙达居A幢负1-7

当事人: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办事处路居委7组

当事人: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黑山居委3组(王阳房屋)

当事人: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7号-37号

当事人:匿名举报人

当事人:黔江区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黔江区发展改革委转来《关于办理举报重庆市黔江区政府采购学生食堂大宗物品招标的函》(黔江发改委﹝2020﹞203号),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匿名举报人在《举报》中认为:本次招标评委不按招标文件严格评分,利用评标权利弄虚作假,不公开、公正、公平评标。如: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无学校业绩、无社保;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学校业绩、配送能力(车辆)等都不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分;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无学校业绩、配送能力(车辆)等都不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分;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学校业绩、无社保,注册地不是黔江;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学校业绩、社保不达标;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无学校业绩;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无学校业绩、配送能力(车辆)不足;还有公司资质经营范围不够也能给分。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匿名举报人举报事项,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对区发展改革委转来的《举报》事项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我局就该监督检查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我局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了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对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对上述两家公司已另行按政府采购投诉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注:黔江区教育委员会称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笔误,应当为: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1.我局采购资产科于 2020年3月6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采购计划申请。

2.我局于 2020年3月6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交易中心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

3.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区交易中心于3月1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4.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5.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显示,“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因素”显示: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经济部分(10%)

投标报价

10

按照黔江政务网发改委公布的市场零售价的90%(最高限价)每低1%得1分,最高10分

投标人所配送食材各类别只能填报一个下浮比例。

2

服务部分(11%)

经营范围(6%)

6

投标人的资质范围内具有1.肉类(或家禽、家畜)、2.蔬菜、3.水果、4.水产、5.蛋类或农产品(包含前5类)、6.预包装食品,每有一类得1分,共6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

3

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5%)

5

1.有售后服务、应急措施得1分;完整,内容具体得2分;操作性强,符合本配送项目实际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2.有质量保证承诺得1分,有安全问题承担责任承诺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提供书面售后服务措施、应急保障措施以及承诺书。

4

商务部分(79%)

经营场所

(15%)

15

1、投标人在黔江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仓库)达到200平方米得2分,200-500平方米得4分,500-1000平方米得6分,1000-1500平方米得8分,2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本项最多10分。

2、投标人在黔江区内自有或租赁有冻库,得5分。

1、经营场所以有效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须加盖投标人鲜章)为准(原件备查)。2、提供自建冻库的冷冻设备购置发票或者提供租赁冻库的合同及租赁方冷冻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5

专业化渠道(18%)

18

1、具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的,每个提供一个协议得2分 ,最多得12分。

以有效《合作协议》原件为准,并提供加盖投标人鲜章的复印件。

2、建立食品追溯管理系统,能够通过该软件系统,追溯食品生产源头(6分)。

提供书面承诺,承诺中标后3个月内建成追溯系统。

6

配送能力

(15%)

15

1、投标人具备自有冷链或冷藏运输车辆每台得2.5分,最多为5分;

2、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辆每台得2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检验合格的),最多得10分。

1、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能证明为冷链或冷藏运输车的车厢内外照片,原件备查。(2)普通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

企业业绩(5%)

5

投标人具有学校食用大宗物资配送经验,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多5分。

提供合同、发票(或收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8

人员保障

(26%)

26

在黔江的就业人员达到10个人,得5分,每增加1人得0.5分,本项最多得26分

投标人提供其就业人员2019年以来任意一个月在黔江社保局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

6.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7.黔江区教育委员会于3月18日-3月27日先后收到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土优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设置“在黔江的就业人员达到10个人,得5分,每增加1人得0.5分,本项最多得26分”等部分条款的质疑。

8.黔江区教育委员会于3月23日-3月27日先后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进行了质疑答复。截至开标前,我局没有收到质疑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

9.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项目于2020年4月3日14:30在区交易中心开标,黔江区教育委员会纪检组、分管领导,我局监督人员参与了现场监督。

10.现场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了评审专家的抽取。

11.评审专家到齐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区交易中心现场宣读了评标纪律。

12.投标企业投递标书为28家。

13.经过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为22家。

14.区交易中心于4月4日凌晨5时左右,在开标现场公开宣布了评审委员会评分排名及各投标人得分情况。

15.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区交易中心于4月7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告。

16.采购结果公告预中标供应商为: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下浮20%) 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10%)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下浮10%)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10%)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10%)。

17.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4月9日先后向黔江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

18.黔江区教育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分别对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进行了质疑回复。

19.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在质疑回复中认为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不实材料行为,并提请我局处理(黔江区教育委员会称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笔误,应当为: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认为其他质疑事项不成立。

20.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变更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中标人的函》。

21.黔江区教育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区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变更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中标人的通知》显示,1. 取消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由排名第六的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递补为中标人;2.不退还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各40000元,上缴财政局(黔江区教育委员会称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笔误,应当为: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2. 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投诉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23.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启动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已另行按政府采购投诉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24..截至2020年4月29日,我局没有收到其他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投诉。

25.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25日分别向参与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

26.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24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27.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

28.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函》(黔财采〔2020〕44号),我局提请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未缴纳社保费用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已缴纳”。

29. 区人力社保局于2020年4月29日复函我局,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复函》称: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文件规定,建议单位免缴社保费的认定为社保费已缴纳。

针对被举报公司名单的调查取证情况(重庆倥偬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聚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另行调查处理除外)

(一)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3926.78㎡。

2.提供了自建冻库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有某学校出具的《收据》。

7.有投标人与某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有某学校出具的《收据》。

7.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2人。

8.经营范围:其中有鲜肉批发零售,新鲜蔬菜批发零售,鲜蛋批发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零售,水产品批发,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9.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提供了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租房合同》2份,与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合同》原件,与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合同》原件,《合作协议》原件6份,《收据》原件2份,银行“单笔查询明细”原件2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回复》,在说明中,明确了冻库为自建。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

11.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8.36分。

12.经我局复查,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企业业绩“投标人具有学校食用大宗物资配送经验”中提供的与两所学校签订的《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合同》,收款人为:付少亭,该收款单位非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总得分应当为:93.36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二)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场所面积5578.33㎡。

2.提供了《冻库租赁合同》。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7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发票2张,无合同。

7.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发票1张,无合同。

8.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发票1张,无合同。

9.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普通发票1张(发票编号:03648096,开票日期为:2020年01月07日,品目为植物油、泰国香米,付款金额为15200元),无合同。

10.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发票5张,无合同。

11.投标人提供某学校为其付款发票1张(普通发票编号:26540613,开票日期不清晰,品目为副食,付款金额为1100元),无合同。

12.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5人。

13.投标人经营范围其中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蔬菜种植等。

14.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原件,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某单位签订的《冻库租赁合同》原件,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原件2份,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原件1份,与某单位签订的《新大兴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区交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原件1份,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原件16份,《冷冻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1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5.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

16.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9.29分。

17.经我局复查,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配送合同,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总得分应当为:94.29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三)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093.2㎡。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1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单位签订的《黔江区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奶供货合同》并提供黔江区交易中心出具的该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6685000元。

7.有某单位出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无合同。

8.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供应范围为蔬菜),无发票或收款凭证。

9.有某学校出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无合同。

10.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黔江区学校学生饮用奶、面包供货合同》及发票。

11.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发票。

12.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31人。

13.投标人经营范围其中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批发零售等。

14.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饮用奶、面包供货合同》原件,与某学校签订的《学生饮用奶、面包供货合同》原件,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安全责任协议书》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原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签订问题情况说明》称:与某单位签订《粮食作物购销协议》、某单位签订《生猪及猪肉购销合同》、某单位签订《水果购销协议》、某单位签订《蔬菜采购合同》、某单位签订《家禽及蛋类购销合同》、某单位签订《预包装食品购销协议》,我司在签订协议时间按原有供货时间进行了签订。

15.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社保证明提供人数为31人,得分为19分。

16.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1分。

17.经我局复查,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有冷链车1台,该项应得2.5分;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社保证明提供人数为31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15.5分,总得分应当为:85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四)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自有经营场所面积19474.81㎡。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发票复印件。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10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7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某学校出具的普通发票6张复印件,均无合同。

7.有某学校出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无合同。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226人。

9.投标人经营范围其中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谷物种植等。

10.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黔财采﹝2020﹞38号函所涉内容的回复函》,7份发票原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以及举报涉及事项的原件送我局核实。

11.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

12.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总得分为:总得分为:98.43分。

13.经我局复查,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配送合同,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总得分应当为:93.43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五)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045㎡。

2.提供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与某单位签订的《冷冻库租赁合同》,总金额247556元。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15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 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7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2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6张。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2份。

8.有某学校出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无合同。

9.有某学校出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无合同。

10.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2人。

11.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12.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原件2份,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供货协议》原件1份,与某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原件16份,《冷冻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3台车辆的《行驶证》、四轮以上机动车7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0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说明》称:我司在2018年至2019年为某学校配送食堂大宗物资;2018年至2020年为某学校配送食堂大宗物资等;我司原有车辆九辆其中冷藏车两辆,其他货车七辆,其中某冷藏车因车况不佳,制冷效果不好已于4月23日售出,并于当日购进两辆冷藏车。

13.经我局复查,没有发现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审错误。

14.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9.07分。

针对参与本项目其他公司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另查明:

(一)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7072.54㎡。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与重庆市黔江区琼兴家禽经销部签订的《肉类、禽类产品采购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月6日(所盖公章为“重庆市会峰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共计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应合同》,合同内容为食堂的食材、物资货品,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日(发票编号:83383332,品目为植物油两桶,金额为124元)。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应合同》,合同内容为食堂的食材、物资货品,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发票编号:38383383,品目为谷物加工品,金额为149元)。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5人。

9.投标人经营范围其中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农产品批发零售,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等。

10.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琼兴家禽经销部签订的《肉类、禽类产品采购合同》原件1份,与重庆市会峰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产品蔬菜供应合作协议书》原件1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称:本人冉井华,是黔江区琼兴家禽经销部的业务员,负责肉类和禽类的销售,本人同时兼职重庆市会峰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蔬菜批发销售,两家公司相关的合同均由本人负责盖章和签字。2020年初,琼兴和会峰然开始向三磊公司分别提供肉禽和蔬菜,因本人文化水平低和做事不仔细,肉禽合同和蔬菜合同盖章搞混,将会峰然的章盖在了琼兴的合同上,将琼兴的章盖在了会峰然的合同上。现才知晓因本人的错误给三磊公司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特此书面说明。

11.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人员保障得分12.5分 。

12.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得分为85.43分。

13.经我局复查,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就业人员社保证明资料”标注为55人,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查询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31人,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投标时只提供了个人参保证明,没有提供企业参保清单(可能导致评委无法认定所提供个人参保证明就是公司参保人,并存在参保人员与投保单位不一致的问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人员保障得分12.5分,无过错;我局在调查取证中,复核了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资料”原件,应当为55人,但不应当改变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14.经我局复查,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琼兴家禽经销部签订的《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肉类、禽类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月6日)所盖公章为“重庆市会峰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单位不一致,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评审委员会给了12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10分,总得分应当为:83.43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二)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自建经营场所面积7500㎡。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购置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1台(另1台冷藏车,持有人为黔江区郑好商贸有限公司,评审委员会未认定),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协议》1份及收据复印件1张,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供应内容为蔬菜、水果、蛋类。

7.有重庆市紫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签订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特色餐厅经营服务合同》1份(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3日,供应内容为食品原材料,非与投标人签订)。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为4人,缴纳社保人数为4人。

9.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4人。

10.投标人经营范围其中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11.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 71分。

12.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房屋出租合同》原件1份,《购销合同》原件6份,《食堂供货协议》原件2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1台车辆的《行驶证》、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食品进(销)货记录》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3.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2.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人员保障得分为0分。

14.经我局复查,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能力”得分为12.5分无误。

15.经我局复查,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参保人员有4人。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保障”得分为0分。

16.经我局复查“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投标文件提供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与重庆市紫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特色餐厅经营服务合同》1份(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3日,供应内容为食品原材料,非投标人签订,该项不应当得分)。

17.经我局复查“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2019年2月最多只有28日,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协议》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所签订日期存在错误,该项不应当得分。

上述两项,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当为0分。

18.经我局复查,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应当为:66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三)重庆嵘佳森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100㎡。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8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0台(评审委员会认定0分)。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2台(评审委员会认定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无投标人与学校配送经验,评审委员会认定0分。

7.投标人提供在渝北区参保(社保)为7人(非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

7.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8. 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嵘佳森商贸有限公司总得分为:57.14分。

9.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嵘佳森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供材料。

(四)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2708.69㎡。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448人。

9.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零售,肉类及肉制品、生熟海产品、冷冻食品销售,熟食类制售,面点加工,农副产品,绿植销售。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务标评分表》显示,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得分为15分;“企业业绩”大宗物资配送经验得分为5分。

11.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9分。

12.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租赁合同》原件1份,与某学校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原件1份,与某学校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原件1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购销协议书》原件6份,四轮以上机动车6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28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五)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270㎡。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货协议》。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安全责任协议书》。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5人。

9.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实体及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农副产品、水产品,销售鲜肉、活禽,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 98.93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供货协议》原件1份,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安全责任协议书》原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6份,《制冷产品购销合同》原件1份,《资信证明书》原件1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原件6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3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六)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572㎡。

2.提供了冷库租赁协议。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采购合作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 10月20日,无法辨别乙方印章,签订日期超过投标日期)等共计8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6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大米、面粉定点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普通发票编号:03635460(品目、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不清楚,评审委员会不应当认定得分)。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菜油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食用面粉采购(供货)合同》(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大米采购合同》(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所提供发票无法识别,评审委员会不应当认定得分)。

8.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供货安全责任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发票编号03635462,03635463(其余内容无法识别,评审委员会不应当认定得分)。

9.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7人。

10.6-8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为5分,因无法识别投标材料,评审委员会不应当给分,应当得分为0分。

1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12.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4.36分。

13.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品采购合同》原件1份,《采购合同》6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原件8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四轮以上机动车6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原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情况说明书》称: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0年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投标文件中,需提供6户种植养殖基地合作协议资料,公司提供8户种植养殖基地合作协议,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中,合同期限是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而签署日期是2020年10月20日,是不符合情理的也是错误的,公司就此作以情况说明:我从96年下岗至今,一直从事粮油生意,2011 年6月29日成立公司,给很多超市、学校、餐馆等提供食材,也与很多上游客户签订纸质合作协议及口头协议,在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协议中出现签署日期的错误是因我公司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口头协议,后来公司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补签的纸质协议,所以导致笔误事件。

15.经我局复查,6-8项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坡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采购合作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 10月20日,所签订协议时间明显超出截至投标时间2020年 4月(并且无法无法辨别投标文件提供的乙方印章),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应当扣减2分,重庆市敏耀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应当为87.36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七)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3202㎡。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与当阳市大发粮食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大米供应合作协议书》等共计8份(上述协议书为手工修改过)。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销售协议》,无发票、收款收据。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复印件。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3人。

9.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农副产品收购销售,食品生产、销售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1.07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1份,四轮以上机动车4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原件,《租赁合同》原件1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协议情况说明》称:我司与当阳市大发粮食专业合作社等公司在2019年开始合作。公司与对方约定合作方式为现采、结款方式为现结(也就是在对方发货前必须确认收到款后发货)。由于我司工作人员文化低,认为合作协议上的合作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不足六年,而协议上合作期限为六年,误认为算错了起止日期,便直接将2020年1月1日中的“2020”改为“2019”。我司工作人员对工作粗心虽导致出现投标文件失误。

12.经我局复查,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当阳市大发粮食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大米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0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与重庆市黔江区桂坝洲种养殖股份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蔬菜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0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与重庆市黔江区慧东生猪养殖场签订的《生猪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20年 3月2日);与霞浦县兴正水产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海带购销协议书》(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9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与重庆市涪陵区渝杨百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蔬菜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0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与重庆椒麻了种植股份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花椒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20年1月1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与重庆市黔江区忠国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产品鲜蛋、家禽供应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9日,执行合作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为手工修改过,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共计7份。

13.经我局复查,重庆幺洋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评审委员会给分为12分,因上述协议同时手工修改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该项应当得分为0分,总得分应当为79.07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八)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288㎡。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8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无企业业绩,评审委员会未给分。

7.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53人。

8.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农副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9.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分汇总表》显示,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服务部分得分为10分。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4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2份,与某单位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与某单位签订的《冻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原件8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四轮以上机动车6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原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2.经我局复查,重庆市黔江区蔬千绿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评审委员会给分为12分,其中,与重庆市黔江区欢罗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供应合作协议》,印章为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应当认定为无效材料,该项应当扣减2分,该项应当得分为10分,总计得分应当为92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九)重庆捷翠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006㎡。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9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9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食堂配送合同》1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等共计5份。

8.无参保记录,评审委员会未给分。

9.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销售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家禽、水产品,鲜肉批发零售,蔬菜种植,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捷翠食品有限公司总得分为:54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捷翠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供材料。

(十)重庆城市后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7807.98㎡。

2.提供与某单位签订的《冻库租赁协议》。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6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0台,评审委员会未给分。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

8.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16人。

9.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城市后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得分为:75.14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城市后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城市后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原件7份,《冷库安装合同》原件1份,《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1份,《供货合同》原件1份,《采购协议书》原件6份,《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原件2份,《冻库租赁协议》原件1份,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2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十一)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3119.79㎡。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9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无企业业绩,评审委员会未给分。

7.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73人。

8.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新鲜水果零售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9.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91.14分。

10.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购销协议》原件6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2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2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基地土地及设施租赁协议》原件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等。

(十二)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未提供经营场所面积(无房产证)。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7份。

4.投标人无冷藏运输车机动车,所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车主为:张永飞、陈波。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提供1个企业业绩非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业绩。

7.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17人。

8.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家禽屠宰,生猪屠宰,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9.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总得分为:74.71分。

10.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购销合作合同》原件6份,《采购合作协议》原件3份,四轮以上机动车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4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1.经我局复查,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经营场所面积,评审委员会给了10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

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均不在双普名下,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

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4台,有《行驶证》复印件,评审委员会给了4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8分。

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个企业业绩非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

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家禽屠宰,生猪屠宰,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等,评审委员会给分6分,该项应得2分。

12.经我局复查,重庆市双普食品有限公司总得分应当为:54.71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十三)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760㎡。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8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0台(应得0分,评审委员会给0分)。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3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无企业业绩,应得0分,评审委员会给了0分。

7.投标人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社保)为29人,评审委员会认定16人。

8.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等。

9.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为:44.64分。

10. 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协议》原件6份,《业务外包合同》原件1份,《汽车租赁合同》原件1份,《运输合同》原件1份,《农副产品合作协议》原件8份,《冻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仓库租赁合同》原件1份,四轮以上机动车7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3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原件1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1.经我局复查,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等,评审委员会给分6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2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12.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在黔江就业人员为29人(未提供参保人员清单),评审委员会因无法辨别,认定为16人无过错。

13.经我局复查,重庆心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总得分应当为:40.64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十四)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2515㎡。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8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4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1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学校物资采供服务协议》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4张。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学校物资采供服务协议》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3张。

8.投标人未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数,应得0分,评审委员会给0分。

9.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预包装食品,鲜肉、水产品,蔬菜及蔬菜制品,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总得分为:72.86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下列材料:

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原件6份,《学校物资采供服务协议书》原件5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原件2份,《冻库协议》原件1份,《租赁服务合同》原件1份,冷藏运输车机动车4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四轮以上机动车15台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4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等。

12.经我局复查,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某单位签订的《冻库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1月1日,无发票,评审委员会给了5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0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13.经我局复查,重庆渝教科贸集团有限公司总得分应当为:67.86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十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

1.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面积3098㎡。

2.提供了自建冷冻冷藏设备合同及发票。

3.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有5份。

4.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机动车为2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5.投标人自有配送普通四轮以上机动车为5台,有《行驶证》复印件。

6.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

7.有投标人与某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及普通发票复印件2张。

8.投标人未提供在黔江就业人员数,应得0分,评审委员会给0分。

9.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预包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等。

10.根据区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供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显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得分为:73.86分。

11.我局在调查取证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没有向我局提供材料。

12.经我局复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协议共5份,评审委员会给了12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应得10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13.经我局复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总得分应当为:71.86分,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

上述事实,有区发展改革委转来《关于办理举报重庆市黔江区政府采购学生食堂大宗物品招标的函》(黔江发改委﹝2020﹞203号);《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质疑函》;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重庆土优鲜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函》;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质疑函》;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对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地秀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土优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区交易中心提供的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人确定表》、《中标通知书》;黔江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变更学校学生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采购中标人的函》;黔江区社会保险公关业务管理办公室向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社保缴纳查询结果》;我局向区人力社保局发出的《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函》(黔财采〔2020〕44号);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的复函》;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区交易中心提供的开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部分投标人社保证明原件以及我局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受理该《举报》,并实施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区纪委,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局针对《举报》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符合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若干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

4.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导致评审出现错误,评审委员会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事项“不公开评标”不成立。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本项目中存在部分错误;举报事项“本项目评委不按招标文件严格评分”成立。

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8.我局依法对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评分汇总表》、《商务评分汇总表》以及各项评分表和评审资料进行了复查,其合格供应商前5名分值应当为(按照前5名分值高低排序):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99.07分;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99分;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8.93分;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94.29分。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93.43分。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给予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各评审专家成员:黄青春,向建华,杨旭东,何如,冉小亚,王晓红,张力警告,责令各自退回从区交易中心获取的劳务报酬1000元,处以2000元罚款。

2.责令采购人依法确定重庆民联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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