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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2-00095
  • 发文字号 黔财采〔2022〕44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采购与招标
  • 成文日期 2022-06-22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2〕44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2〕44号)

黔财采〔2022〕44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官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江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  址: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洪军

当事人: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2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徐淑芬

当事人: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询价采购小组:郑清贵、熊永全、成应芳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询价采购医用DR设备有关情况的报告》(黔江妇幼〔2022〕31号),来文称“经采购人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询价通知书》第一篇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款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九条的规定,应评定为无效响应。(二)《询价通知书》第四篇第二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三)《询价通知书》第三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指出所招设备为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人除无法了解该公司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外,该产品质量保障也无佐证资料。”介于以上情况,采购人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表”,恳请区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2022年6月10日,我局对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询价采购医用DR设备有关情况的报告》(黔江妇幼〔2022〕31号)反映事项所涉及的“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项目号QIJ22A00412)”采购项目启动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并就相关事项向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查查明:

基本情况

(一)2022年4月6日,我局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项目号:QIJ22A00412)”采购计划申请。

(二)2022年4月7日,我局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达本项目政府采购任务,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

(三)2022年4月24日,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确认并上传本项目采购文件。

(四)2022年4月24日,我局在检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提交的本项目采购文件时,我局指出该采购文件存在下列问题:1.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投标产品配备的高压发生器、平板探测器为同一制造商”“平板探测器与整机品牌一致”“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厂家能实时观测设备的详细使用状态”等大量条款违法; 2.请采购人和区交易中心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更不得明确指定或暗示某种品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并于当日退回采购人,请采购人、区交易中心修改采购文件。

(五)2022年4月27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再次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确认并上传本项目采购文件。

(六)2022年4月27日,我局再次检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时要求:请采购人和区交易中心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更不得明确指定或暗示某种品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请采购人、交易中心确保文件合法合规后挂网。

(七)2022年5月10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QIJ22A00412)” 询价公告;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询价邀请书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款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第六条“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二款“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八)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询价邀请书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三款“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第四篇“采购项目商务要求”第二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第四款:“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者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九)该采购项目于2022年5月18日14:30在区交易中心开标二室进行询价,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现场代表未进行评审结果确认签字。

(十)我局于2022年6月9日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询价采购医用DR设备有关情况的报告》(黔江妇幼〔2022〕31号),来文称“经采购人核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询价通知书》第一篇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款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询价通知书》第二篇第九条的规定,应评定为无效响应。(二)《询价通知书》第四篇第二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三)《询价通知书》第三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指出所招设备为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人除无法了解该公司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外,该产品质量保障也无佐证资料。”介于以上情况,采购人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表”,恳请区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

(十一)2022年6月10日,我局针对反映事项启动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分别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

(十二)2022年6月15日,我局收到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投标报价表》《资格性审查表》《评审汇总表》《评标报告》等采购资料。

(十三)根据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本项目供应商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显示: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中小微型企业声明:我公司不是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无”。

(十四)根据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本项目询价采购小组在《资格性审查表》记录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显示:为合格,资格性审查为合格。

(十五)2022年6月16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QIJ22A00412)”暂停公告。

(十六)2022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黔江妇幼函〔2022〕5号)、《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黔江妇幼函〔2022〕6号),来文称:贵局的《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采〔2022〕38号文件收悉,根据文件要求,我中心成立政府采购调查小组,对“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采购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一)《询价通知书》第一篇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款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其响应文件中第21-23页分别响应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不是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资料:“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二)《询价通知书》第四篇第二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第四款:“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者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其响应文件未附售后服务承诺。(三)《询价通知书》第三篇“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指出所招设备为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此设备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其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等关键许可。

(十七)2022年6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称“我公司无法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我公司是中小微企业。”并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 河北天地智慧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63 人,营业收入为3662.66万元,资产总额为12739.1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根据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显示:备案部门(公章):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2日。而本项目于2022年5月18日14:30在区交易中心开标二室进行询价采购,显然供应商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在询价采购评审前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十九)根据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本项目供应商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也未发现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流程记录,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QIJ22A00412)” 询价公告及本项目《询价通知书》,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关于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区交易中心提供的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投标报价表》《资格性审查表》《评审汇总表》《评标报告》等采购资料以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我局反映情况符合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询价采购医用DR设备有关情况的报告》(黔江妇幼〔2022〕31号)涉及“黔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用设备-DR仪器一台(项目号:QIJ22A00412)”项目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符合规定。

(三)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化重庆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和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的通知》第一款:取消采购文件审查。各采购人在“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提交采购计划后,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外,财政部门不再对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计划等事项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制作完成采购文件,通过“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后,即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审查采购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四)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供应商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更正)《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为无效响应。

(五)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声明“中小微型企业声明:我公司不是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无”;而本项目询价采购小组在《资格性审查表》记录重庆汇聚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合格,资格性审查为合格。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询价采购小组存在评审错误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渝财规〔2020〕6号)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对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

(六)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规定,采购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在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予以明确,而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的行为。

(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深化重庆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贯彻落实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工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57号)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相关文件精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人在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四篇“采购项目商务要求”第二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第四款:“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者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责任。

(八)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修改询价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渝财规〔2020〕6号),《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化重庆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询价采购评审结果无效。

(二)给予询价采购小组评审专家(郑清贵、熊永全、成应芳)警告,责令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学习,并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切实加以改正。

(三)责令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交易中心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不完整的条款进行修改,并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责令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评审专家在本次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认真履行对评审专家评价职责,确定考核结果,真实反映评审专家(郑清贵、熊永全、成应芳)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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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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