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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3-12-12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二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限额(定额)标准。

2019年以来,重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限执行。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此次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将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也显示,将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上浮50%)。

需要提醒的是,重点群体、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分别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次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次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次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