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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688G/2022-00013
  • 发文字号 黔江委农办〔2022〕28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9-15
  •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文件标题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级 管理服务事项六张清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级 管理服务事项六张清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级

管理服务事项六张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委农办《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清单制的通知》和区委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乡村治理清单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于法有据、权责分明,精准、清晰、简明的原则,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全面梳理细化编制了我区村级管理服务事项“六张清单”(其中:权力清单11项,自治清单21项,协助清单25项,证明清单7项,服务清单6项,负面清单7项)。请涉及清单事项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组织村(含涉农社区)干部学好、用好、推广好“六张清单”。

附件:1. 黔江区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2. 黔江区村级“六张清单”运行流程图

3. 黔江区监测对象申请流程

4. 黔江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监督举报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79230690,区纪委监委79238053)


附件1

黔江区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一、村级权力清单事项(11项)

序号

细化事项

指导单位

办理路径

1

村级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区民政局

——

2

村级组织印章管理

区民政局

——

3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临时用工的选聘及管理

各乡镇街道

——

4

农村发展党员有关工作

区委组织部

——

5

村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

6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区农业农村委

——

7

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与利用

区农业农村委

——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办

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选择黔江区--搜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政务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办事指南--选择对应乡镇街道

9

各类涉农补助(补贴)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有关部门

——

10

监测对象申请

区乡村振兴局

黔江区监测对象申请流程及路径见附件三

11

危房改造申请

区住建委

黔江区危房改造申请流程及路径见附件四

二、村级自治事项清单(21项)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细化事项

指导单位

1

自我管理类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自治组织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3.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4.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

5.以户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区民政局

2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对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表彰。

区民政局

3

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采取村民议事会、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对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实行“四议两公开”,组织村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区民政局

4

编制并实施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组织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各乡镇街道

5

自我管理类

依法管理村集体“三资”

1.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

6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区农业农村委

7

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深入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引导村民定点圈养畜禽,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8

调解民间纠纷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2.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区司法局

9

突发应急事件预防控制

1.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

10

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1.组织村民参与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2.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区卫生健康委

11

自我管理类

管理村务档案

1.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区档案馆

12

自我教育类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

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提升村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司法局

1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培育文明新风。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十抵制十提倡”工作,引导村民养成科学、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清洁农户、孝善儿女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助推农民素质大幅提升和农村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2.开展道德典型学习宣传。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化、语言鲜活化的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乡贤等道德典型的先进事迹中崇德向善、见贤思齐。

3.深化志愿服务活动。夯实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点)建设,广泛开展政策宣讲、文明倡树、技能培训、文体娱乐、关心关爱、环保健康等志愿服务活动。

4.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开展男女平等和民族团结等国策、政策宣传

1.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区妇联、区委统战部

15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科技局、区科协

16

自我服务类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为本村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17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1.引导村民成立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2.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乡村的扶持力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妇联等

18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1.督促村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发现并报告对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妇联

19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镇(街)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各乡镇街道

20

自我监督类

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镇(街)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各乡镇街道

21

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督。

2.按要求公布本村党务、政务、财务、服务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三、村级协助事项清单(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依据

主管单位

1

协助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提交,可受委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协助开展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

3.协助做好政策宣传、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1.协助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及时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2.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①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日常支出等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困难的实际情况。②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调查核实,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3.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及走访帮扶。①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工作。②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辖区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定期开展探访,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款

区民政局

2

协助噪声环保工作

1.协助做好无单位管辖(村内属地)场坝的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管理。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监管。

1.协助生态环境、公安、文旅委等部门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宣传。2.无单位管辖(村内属地)的场坝开展防止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管理。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监管,引导群众性组织建立坝坝舞等群众性自律公约。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等工作

1.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核对、审验申请材料。

2.协助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

3.协助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4.协助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手续。

1.协助开展《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等。2.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工作。开展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提供上门登记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开展居住证的发放工作,提供送证上门服务。3.协助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引导其办理签注。4.协助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变更手续。协助审验证明材料,引导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区公安局

4

协助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1.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法治宣传教育。

3.协助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租赁房屋信息及出(承)租人信息登记。

1.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法制宣传教育。3.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对租赁房屋信息进行登记,提供上门登记服务。登记租赁房屋出租人信息,核验出租人申请登记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引导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引导承租人申报暂住登记,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及安全教育。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区公安局

5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1.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2.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3.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律政策等方式,协助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进家庭、进农村等。2.协助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帮教劝诫、戒毒知识辅导、心理疏导、家庭关系及社会关系修复、家访(谈话)、就业安置、分级分类评估等工作。3.摸排掌握辖区吸毒人员信息,了解吸毒人员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风险隐患信息。4.学习掌握毒品原植物特征,做到及时发现;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销售毒品原植物种子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区公安局

6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

2.协助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伍,从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选取熟悉本村和村民状况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宣传员、监督员、消防宣传大使,鼓励党员、退休职工、教师等加入消防安全宣传志愿者队伍。2.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①协助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手册》,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建立“特殊关爱”和“邻里守望”制度,针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志愿者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落实紧急情况时救助人员,强化关爱服务和“一对一”帮扶。②结合各地实际,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广播、惠民电影、流动科技馆、“科普中国”“科学辟谣”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开展1次大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区消防救援支队

7

协助养犬管理工作

1.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2.依法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3.批评、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4.协助做好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1.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2.组织开展清理登记养犬户和涉犬经营主体。督促养犬户对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办证;督促涉犬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并备案。3.组织开展劝阻和制止遛犬不束链、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对犬只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不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不怀抱不戴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4.组织开展清理并协助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5.组织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6.就养犬管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议加入巴南府发[2018]41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公安局(重点管理区为公安管理,一般区域施行强制免疫为农业农村委

8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1.加强村民的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1.协助燃放宣传教育。①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规规定拟定制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各类资料。②协助安全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张贴悬挂禁、限放标识、海报、标语,发放宣传单,利用社区、小区广播、小喇叭宣传法规规定等。2.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①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除可燃物。②协助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禁限区域巡查、对重点单(部)位守护。③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区公安局

9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1.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2.协助查处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1.村民委员会应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2.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及时劝阻,并在当日内同时报告有关查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协助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现场勘验等。4.协助查处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5.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开展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6.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宣传教育工作。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10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1.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组织开展治安联防,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协助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1.开展对村民的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和崇德向善精神。2.定期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处理,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3.组织辖区单位、村民开展治安联勤联巡联防和群防群治工作,并督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心防。4.加强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和民转刑案件。5.协助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流动人口以及其他治安问题的管理,防止影响辖区治安安全的重大案(事)件发生。6.组织单位、村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乡村、平安社区等平安细胞创建活动。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

11

协助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1.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

1.接受申请人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2.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或病残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

12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3.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

1.为社区心理健康指导提供技术支持。2.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

13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1.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配合相关部门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2.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

14

协助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1.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

2.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4.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1.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工作。协助气象主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村民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2.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摸清辖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可能造成灾害的隐患点位置、人口、建筑体等,制定灾害发生处置预案和人员转移路线等。3.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当接收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时,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传递到辖区村民,实现预警信息到村到户到人。4.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当辖区出现气象灾害时,及时将气象实况、人财物损失和预警信息传播等基本情况,上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区气象局

15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1.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2.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3.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5.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1.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做好下列工作:①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②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③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2.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

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

16

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

1.走访巡检。根据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开展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突出重点部位、场所、设施、人员,尤其是基层企业、“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家庭户等非法生产情况的检查,并报告检查巡查情况。2.宣传教育。通过集中宣传或在巡查时“喊话”等方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及时传达上级预警、文件、重要通知。3.劝导制止。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劝导、制止,根据需要及时疏散人员、设置临时警示等,防止事故发生。4.信息报告。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均向乡镇街道报告,并跟踪处置结果。5.整改跟踪。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治理情况跟踪。交办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及时催办。对超过整改时限未办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区应急局

17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

2.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提名、评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对象。

4.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一.灾害信息报送:1.调查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灾害信息员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或通过电话、QQ等渠道调查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报送灾情信息。村(灾害信息员通过村级报灾APP或电话、QQ等渠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3.评估灾害损失。灾情稳定后,村灾害信息员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评估本村范围内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二、救助对象补助:1.开展调查摸底。村要认真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受灾群众因灾倒房、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并登记造册。2.提出救助申请。受灾群众向村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小组提名。3.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进行民主评议。4.进行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村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

18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4.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1.开展宣传演练。①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的应急宣教和告知工作,普及防灾、避险等知识,增强村民和辖区单位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②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院前急救、人员紧急疏散等演练培训。③做好微型消防站管理等工作。2.开展信息报送。①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迅速通报辖区有关单位,及时弄清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立即将信息报送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②必要时,24小时轮流值守,接收、传递和上报信息,保持与应急工作组、上级部门信息畅通。3.开展先期处置。①收到预警信息,本辖区可能或已发生突发事件后,采取广播通知、电话、逐户告知等形式,提醒居民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②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引导居民疏散到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引导救援车辆。③与本村卫生室及时沟通,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④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19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2.受业主委托履行无业主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3.协助做好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4.协助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5.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可以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组织提供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消防安全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加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以下相关工作。①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②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③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⑤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⑥管理物业档案,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3.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在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区住房城乡建委

20

协助家庭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工作

1.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2.协助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协助开展家庭暴力处理工作;发现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1.受理未成年人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投诉、反映;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

21

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发现、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2.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爱帮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4.劝诫、制止和报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7.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1.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2.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3.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4.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5.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6.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7.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教育、制止。8.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提出的保护请求,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救助措施。9.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教委

22

协助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1.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1.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动态管理援助对象,实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2.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帮扶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和更充分就业。4.协助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

23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1.协助开展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2.协助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和全民艺术普及工作。

3.组织辖区群众开展各项文化活动。

1.确定并公布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基本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规范等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有关信息,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供错时、延时开放服务。2.完善并充分利用全民阅读设施,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培养公众阅读习惯;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培训、讲座、辅导、展览和其他艺术普及活动等。3.结合实际和群众需求,组织、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在技术、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委

24

协助社区矫正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协助组成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协助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2.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

1.协助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形成调查评估意见。2.按照矫正方案,协助开展个案矫正工作,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3.协助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4.对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家庭平均收入是否低于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区司法局

25

协助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工作

1.协助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2.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3.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1.协助开展“两员”选聘;2.协助做好普查小区的划分;3.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区统计局

四、村级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依据

证明

方式

备注

办理路径

1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区民政局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2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选择黔江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事项--查看详情下载相关证明模板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区农业农村委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6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街道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8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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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治考核证明

区人武部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10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5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

区司法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税务局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出国旅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

1.《公证法》第十一条。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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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婚姻关系证明

区民政局

用于结婚登记档案丢失时,证明夫妻关系属实。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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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

区司法局

用于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

2.《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仅用于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参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五、村级服务事项清单(6项)

序号

细化事项

指导单位

办理路径

1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初审

区委组织部

——

2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申请转报

区民政局

——

3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代办

区民政局

——

4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转报

区民政局

——

6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选择黔江区--搜索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政务服务(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办事指南--选择对应乡镇街道

六、村民委员会工作负面事项清单(7项)

序号

工作事项类别

涉及部门

具体工作内容

1

行政执法类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2

拆违类

区城管局、有关乡镇街道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等

3

环境整治类

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等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4

城市管理类

区城管局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5

招商引资类

区招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6

协税护税类

区税务局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7

安全生产类

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等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病险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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