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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1-28
  • 发布日期 2023-01-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办事指南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

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适用项目范围

在已完成区域节能评估的区域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不属于本指南第三条所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三、不适用项目范围

1.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

2.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

3.由重庆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上项目不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按程序报批。

四、应用过程

(一)项目单位申报流程及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研报批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项目单位通过黔江区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qxzz/qjq/)投资项目服务模块,向本地节能审查机关(黔江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文件(扫描件)。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投产年份、新增能耗和主要能源品种等情况,并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承诺。

(二)节能审查机关审批

节能审查机关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后,不再单独组织机构评审,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送达项目单位。对于审查发现不符合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五、文件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2.《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3.《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