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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5-00260
  • 主题分类 收费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5-09-09
  • 发布日期 2025-09-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桦顺)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桦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5〕第2


当事人: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子新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46

经查,你公司于2025424日参加了重庆市黔江正阳组团积富等社区污水管网整治更新改造工程监理项目投标,并被依法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最高限价211.72万元,你公司中标价为191.5万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对你公司投标业绩问题质疑,招标人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致函,要求你公司提供业绩问题的澄清并提供佐证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供任何招标人所需资料,后经招标人多方查证,证实贵公司投标所用业绩金额与实际业绩金额不一致,实际业绩金额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招标人于2025527日取消了你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向我委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经我委调查,你公司为了达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对原业绩金额进行自行修改加工,导致投标所用业绩金额与实际业绩金额不一致,在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事实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账户(具体缴纳方式方法请联系本机关财务室罗先生,联系电话:023-79245707)。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93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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