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之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发改罚〔2025〕第3号
当事人:重庆隆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宴宸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温州商贸城居然之家旁(重庆隆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参加了重庆市黔江区“神龟峡景区基础设施(栈道及上下河梯道)项目”投标,并被依法确定为中标人。该项目招标最高限价1566.04万元,你公司中标价为1037.35万元。因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并申请放弃中标资格,造成你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后果,严重影响该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人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取消了你公司的中标资格。你公司在神龟峡景区基础设施(栈道及上下河梯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正当理由申请放弃中标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账户(具体缴纳方式方法请联系本机关财务室罗先生,联系电话:023-79245707)。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