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濯水5A级景区电力整改工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黔州大道西段50号博宏大厦1幢2-3
经查,你司组织实施的濯水5A级景区电力整改工程,总投资546万元,预算审核金额为505.36万元,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未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进行公开招标,于2020年11月17日与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5.37万元,2025年7月办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454.34万元,并累计支付资金454.34万元。该项目施工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峡谷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46AQ80)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按该项目合同金额505.37万元的7.5‰处罚款3.79万元;二是责令整改。鉴于该项目已实施,你司应切实加强该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并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内控制度等,在今后的项目发包过程中切实强化管理,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请你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账户(具体缴纳方式方法请联系本机关财务室罗先生,联系电话:023-79245707);并于2026年4月底以前将整改报告及招标投标内控制度等报我委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