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您当前的位置: 区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09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3913日,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23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水价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有效弥补供水合理成本。我区现行城区自来水价格是2010年制定的,由于原材料和人力成本上升、城镇供水规模不断扩大,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逐年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增加。合理上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利于保障供水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和扩大再生产,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排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二是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合理上调供水价格,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及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7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45号令)等法律法规开展价格调整工作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相关政策、执行时间、有关要求4个部分。

(一)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水阶梯销售价格

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3及以下,终端水价按3.5/ m3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 m3(含),终端水价4.22/ m3执行;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61 m3及以上,终端水价5.9/ m3执行。

2、非居用水销售价格

非居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4.35/m³(其中,工业用水3.89/m³)、特种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5.8/m³

以上价格包含代征污水处理费(居民1/m³,非居1.3/m³)和水资源费0.1/m³

(二)相关政策。一是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二次供水加压运行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执行。二是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终端水价在现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价格基础上加价0.1/ m3,即3.6/ m3执行;三是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办理水量核增和合表用户办理要求四是对五保户、低保残疾人家庭、特困家庭,每户每月免费使用水量5m³五是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39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是供水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水安全、可靠。二是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