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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3-00070
  • 发文字号 黔江公(鹅池)行罚决字〔2023〕6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28
  • 发布日期 2023-11-28
  • 文件标题 黔江公(鹅池)行罚决字〔2023〕6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鹅池)行罚决字〔2023〕6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鹅池)行罚决字〔2023〕6号


违法行为人冉**,女,57岁,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0月3日14时40分许,冉**与背背篼手持镰刀沿公路行走欲外出干农活的张**在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附近公路边因琐事发生口角,冉**持菜刀在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附近公路追到张**,与其继续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冉**先堵住张**去路并用手推击张**,张**用手对冉**还以推击,之后冉**先持手中菜刀朝张**挥砍,张**亦用手中镰刀朝冉**挥砍,在此过程中,冉**持菜刀将张**头部及手部砍伤,经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受伤部位进行人体损失程度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冉**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医院病历、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两名民警送达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3日,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黔江分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