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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3-00071
  • 发文字号 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23〕25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28
  • 发布日期 2023-11-28
  • 文件标题 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23〕25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23〕25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23〕25号


违法行为人林某某,男,56岁,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2月2日,林某某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现查明2023年11月25日凌晨1时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L6***的面包车装载89件烟花爆竹,价值4600元,自湖北长顺出发运往彭水郁山,途经黔江区黑溪镇马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林某某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林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89件。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两名民警送至黔江区拘留所执行十三日行政拘留,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