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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3-00081
  • 发文字号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41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2-13
  • 发布日期 2023-12-13
  • 文件标题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4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41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41号


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男,43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5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现查明2023年11月3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三大队民警*****根据工作安排,在正阳街道乡村道乌烟凼路段检查车辆,21时03分许,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渝H9***0的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员马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在现场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37mg/100ml,民警在处理马某某酒驾违法行为时,发现马某某于2023年5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马某某的行为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处罚决定书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