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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4-00012
  • 发文字号 黔江公(南海)行罚决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发布日期 2024-01-15
  • 文件标题 黔江公(南海)行罚决字〔2024〕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南海)行罚决字〔2024〕2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南海)行罚决字〔2024〕2号


违法行为人简某某,男,42岁,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1年因盗窃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3年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黔江区公安局拘留5日。

现查明2024年1月10日18时许,简某某驾驶车牌为渝B*****的棕色越野车从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出发,到湖北省咸丰县丁寨下高速,在咸丰县客运站附近一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了50件烟花爆竹。后将购买的烟花爆竹装到渝B*****的棕色越野车内,从咸丰丁寨上高速,在返回酉阳县黑水镇途中,在重庆市黔江区舟白高速服务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简某某无运输烟花爆竹的相关资质,以上事实有简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照片、清点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简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没收其非法运输的50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由两名民警送到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