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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4-00013
  • 发文字号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发布日期 2024-01-15
  • 文件标题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 张某某,男,43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3年6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2月1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5月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现查明2024年1月10日21时许,张某某与胡*、张*在重庆市酉阳县黑水镇街上一毛坯房内吸食冰毒,后于2024年1月11日14时许,张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中心医院坝子上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张某某的尿液进行吸毒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达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