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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31Y/2024-00060
  • 发文字号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8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3-13
  • 发布日期 2024-03-13
  • 文件标题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8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公安局
  • 有效性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8号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公(正阳)行罚决字〔2024〕18号


违法行为人 白某某,男,38岁,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08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8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2024年2月20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4年2月8日13时许,白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有32件烟花爆竹的车牌号为渝BX***V的长安小型面包车,从湖北省咸丰县大路坝乡岩峰窝一烟花爆竹店出发,往黔江方向行驶,途径黔江区黔江北高速互通路口,再往黔江区仰头山行驶,当日13时20分许,当白某某驾车行驶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杉木村1组40号附近马路上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因白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白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白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对白某某非法运输的32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两名民警送达至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1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