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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0-00028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通〔2020〕1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9-10
  • 发布日期 2020-09-10
  • 文件标题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黔江规资通〔2020〕1号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黔江府发〔2020〕6号),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13〕21号)相关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正阳街道积富社区1组、朝阳社区4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

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正阳街道积富社区1组、朝阳社区4组。

二、征地面积及补偿费

(一)补偿标准

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13〕21号)和《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中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规定执行。

(二)征地面积及补偿费

集体农用地3.1880公顷(其中耕地1.1352公顷),另集体建设用地0.0061公顷。共计3.1941公顷。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专项用于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具体补偿面积及补偿费用见面积公示表。

三、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支付方式

由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划转正阳街道财政所代为支付。

五、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含在安置补偿费内),自谋职业,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详见公示表。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者,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