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黔江不动产登遗失补发〔2025〕63号)
黔江不动产登遗失补发〔2025〕63号
申请人:王*华(身份证号:542121**********33)、蒋*梅(身份证号:510923**********24)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号*单元总层数9房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07字第0****号)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单位:黔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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