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曾*)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房地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0字第22**93号,不动产坐落于重庆市黔江区五里乡干溪村*组,土地使用权面积173.8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63.9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被继承人:曾*阳,身份证号:512328**********92
继承人:曾*,身份证号:513523**********94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马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联系方式:023-79497057
黔江区马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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