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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基层所、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承办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抽查结果、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等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通过政府文件、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方式或者载体进行,不断拓展公示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一条建立与区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内容,由区局法规科汇总,并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在区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区局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区局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