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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1-0006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基层所、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从事行政执法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对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机构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 拒不配合局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